餐饮场所用气环境周边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伤亡率高,后果严重,影响较大,是燃气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部位。2021年全年共发生燃气事故1140起,造成106人死亡,763人受伤,其中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8起,其中液化石油气事故639起,死亡47人,受伤388人,软管问题(老化破损、脱落、动物咬噬)占比最高。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共发生燃气事故278起,较上年同季度增加4.1%,共造成17人死亡和154人受伤。其中包含138起液化石油气事故(全部是用户事故),从已核实原因的64起事故分析,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事故14起;燃气连接软管问题(老化破损、脱落、动物咬噬)导致的事故18起,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瓶阀未关闭引发事故5起,造成2人受伤;调压器连接不当引发事故6起,造成1人受伤;燃气灶具无人看管、干烧引发火灾事故9起。
1、易燃易爆性
液化石油气是由低级烷烃和烯烃组成的混合物,最小引燃能量仅为0.2~0.3毫焦,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爆炸极限约为2%~10%,其爆炸范围宽且爆炸下限低,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其爆炸范围时,一旦遇到火源,如明火、撞击产生的火花、静电火花(如毛衣等可能产生静电服装摩擦时长生的火花)、电气火花(包括手机按键时产生的火花)等,很容易燃烧、爆炸。
2、受热膨胀性
液化石油气是混合气体压缩而成的液体,当液体气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膨胀250倍。如果往钢瓶内充装过量的液化石油气,一旦受热而发生液化气体积膨胀,就将使瓶壁遭受极大压力,可能爆炸引起火灾。
3、滞留、窒息性
液化石油气比重是空气的1.5~2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气时,这些气体就会滞留、聚集在低洼处而不容易扩散。由于液化石油气体容易滞留,而使某一局部的浓度较高,高浓度的液化石油气可能导致人被麻醉、发晕,以致死亡。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是供用户使用的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它由瓶体瓶阀、底座及护罩组成。YSP-12 (5KG钢瓶)和YSP-35.5 ( 15KG钢瓶)型钢瓶的允许充装量分别为5kg和14.9kg,水容积分别为12L和35.5L。主要用于家庭用户。YSP-118 ( 50KG钢瓶)型钢瓶允许充装量为49.5kg,水容积为118L,主要是中大型餐饮及工业用户瓶组供气使用,它的瓶体则由两个封头和一个筒体三部分组成,有两条环焊缝和一条纵焊逢。钢瓶应漆成灰色,并喷有红色的“液化石油气”字样。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过程中主要关注角阀、减压阀和燃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应主要关注。
1、其中可拆卸角阀常见引起漏气的部位和原因主要为:
2、减压阀的作用是把气态的液化石油气从高压变成稳定的低压气体,供燃烧器使用。减压阀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使用期限以产品说明书为准,超过使用期限的减压阀,应及时更换。
3、根据液化石油气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柔性胶管必须具有耐油性、耐压性、气密性以及耐热、耐寒和抗老化性,而液化石油气对天然橡胶有一定的溶解作用,使橡胶溶胀而软化从而降低胶管的强度,因此,不能使用一般的橡胶管,必须使用液化气专用耐油丁晴胶管,千万不要用其它胶管代替,以免造成事故。
耐油胶管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① 燃气胶管长度以1~2米为宜,禁止穿墙;
②燃气胶管与减压阀、燃气器具联接处应用专用喉箍固定;
③使用过程应经常注意检查,避免胶管被老鼠等小动物咬破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泄漏;
④液化气专用耐油丁晴胶管使用期限一般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或出现硬化、老化、龟裂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更换胶管。
1、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采购无相关资格厂家提供的燃气。各餐饮场所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气瓶检验标牌应清晰、完整。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燃气气瓶一般设计年限为8年,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周期为4年,气瓶的首次定检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计算。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2、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
3、液化石油气存放和厨房不得作为卧室。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当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间没有接口,且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5、餐饮单位不得在就餐房间及服务大厅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6、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严格控制餐饮场所气瓶存量。目前大部分中小餐饮场所不具备设置气瓶间条件,所以严格控制气瓶存量是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8、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餐饮单位不得在就餐房间及服务大厅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9、选用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10.严格遵守用气安全操作要求。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有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
11.各餐饮场所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12.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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