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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每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不到位的问责曝光!
发布时间:2022-05-24 10:45浏览次数:1604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以求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


《三年行动方案》是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要求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的整治方案,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2023年12月底前深入推进整治行动,企业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2024年12月底前整治攻坚行动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深入开展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行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燃气企业每年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同时,燃气企业总部、下属子公司、各生产职能部门等也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燃气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计划的80%。


《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深入开展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整治行动。推动燃气用户更换使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每年至少完成本地燃气用户总数的三分之一,到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更换,自2022年8月1日起,新开通燃气的居民用户全部采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开展居民小区用气环境整治,督导燃气企业通过入户安检,重点发现和协助用户整改燃气具违规安装、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等六大项安全隐患。


此外,《三年行动方案》对燃气企业提出的要求还有:强化学习培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学习教育计划;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当年和第三年对各类燃气场站进行安全评估;结合对餐饮场所的入户安检提醒及时整改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积极推动取消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自提气”模式,由燃气企业统一配送入户;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对照按年度滚动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形成工作台账。



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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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事故教训,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结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思路,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巩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成效,集中开展“改旧”“清占”“拔点”三大攻坚,稳步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22年12月底前,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




202312月底前,全省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企业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燃气场站、管道、工程、用户等安全整治工作成效明显,违法违规经营燃气问题有效遏制,城镇燃气安全形势进一步向好。

202412月底前,全省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基本消除,燃气经营秩序严格正规,安全管理机制制度更加完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深入开展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行动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做到人人熟知。




二是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燃气企业每年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同时,燃气企业总部、下属子公司、各生产职能部门等也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燃气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订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计划的80%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末端落实。燃气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制度,突出一线班组和巡检、抢险、操作人员检查,检查情况可作为绩效评估、岗位任用的依据。对安全风险较高的燃气工程和作业,严格执行企业内部作业审批制度,燃气企业要派员到场参与组织,强化现场管控。(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




一是落实约谈和警示教育。在重要节假日及进入特别防护期前,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要及时约谈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开展警示教育。燃气企业要利用网站、橱窗设置安全生产专栏,在醒目场所设置安全生产标语,引导企业员工强化安全意识。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燃气企业要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学习教育计划,并按规定要求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一是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分级管控。针对高危设备、场所和岗位等,建立“一企一清单”,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动态分级管理。

二是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整治运维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道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精细、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开展燃气场站安全整治行动
 
(一)编制燃气安全检查评估规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规范燃气安全检查与评估的组织程序,从场站安全管理、设备运行状况、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明确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车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各类场站安全评估标准,推动形成为地方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
 
(二)推开燃气场站安全评估。燃气企业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当年和第三年,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及《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对各类燃气场站进行安全评估。在企业自主安排评估的基础上,每年省遴选、市覆盖燃气场站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安全评估和整改结果,发现燃气企业不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组织落实)
 
(三)开展燃气场站安全隐患整治。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督促燃气企业进行整改,重点整治燃气场站设计和建设不规范、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场内燃气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管理人员和运维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强等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燃气管道安全整治行动
 
(一)开展燃气管道普查。结合落实《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开展燃气管道普查,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以卫星地图或地形图为底图,形成燃气管线走向示意图,管道沿线建筑物需清晰可辨,重点标注穿越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城镇主要干道,穿越水体及随桥梁敷设等特殊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根据燃气管道运行压力情况及周边环境条件,划定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设置明显、清晰、不易损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志、标牌并纳入日常巡线巡检内容。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燃气管道“改旧”行动。结合燃气管道普查,大力推动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要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予以重点推进。原则上,从人工煤气等气体改输天然气的燃气管道、材质为铸铁的燃气管道、经检验机构认定为非允许使用或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等要应改尽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燃气管道“清占”行动。各地要结合燃气管道普查,对燃气管道占压情况排查,按照占压物是否有地下基础、占压物是否为正方位占压管道、占压物是否形成密闭空间、占压物内是否有人居住、压占物是否会阻碍管道巡检维护等进行排序,采取拆除占压物、管道改线、重点监控等方式组织“清占”行动,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燃气相关工程安全整治行动
 
(一)开展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安全整治。




一是落实燃气工程前期手续。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




二是加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管控。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处罚和清退。




三是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控。在施工前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燃气管线精准探测工作,重点检查在建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是否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是否严格对主要管材进行规范检验,是否验收合格后通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工程活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保护告知、现场交底、开工知会、旁站监护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责任。




在发生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事故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对相关责任方予以问责和处罚,第三方工程活动中擅自施工、野蛮施工、盲目施工导致外力损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险维修费用和由于停气造成的其他损失,同时按照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记录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不良信用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开展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整治行动
 
(一)开展燃气器具整治。




一是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用户负担”相结合的思路,推动燃气用户更换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每年至少完成本地燃气用户总数的三分之一,到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更换。202261日起,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不再为居民用户推荐普通橡胶软管,202281日起,新开通燃气的居民用户全部采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

二是全面排查燃气具生产企业,并加强对燃气泄漏报警器生产企业和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流通销售渠道的排查力度,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督促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对经营者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居民小区用气环境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以及“黑气点”。要督导燃气企业通过入户安检,重点发现和协助用户整改以下安全隐患:




一是使用不合格气瓶、燃气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
二是燃气具安装场所不符合安装要求;
三是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是在“开放式”厨房、通风条件不良场所使用燃气。
五是室内管道严重锈蚀。
六是燃气管道埋深不足,燃气调压站最小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气盘管、立管锈蚀严重,燃气管道未设套管穿板、穿越部位未作防泄漏处理、穿越电力和污水管沟或同沟敷设等小区燃气设施安全隐患。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餐饮等公共场所用气环境整治。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本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推动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企业应结合入户安检提醒用气餐饮场所及时整改,至下一个入户安检期限后,发现仍未完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的餐饮场所,燃气企业暂停供气直至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是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气瓶间或违规使用燃气,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超量存储气瓶,在有钢瓶、燃具和管道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人员等安全隐患。




三是督促餐饮经营等单位承诺不使用“黑气”,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行动
 
(一)构建全流程智能监管平台。按照省统一的平台功能规范、数据共享交换技术规范,珠三角各地市在2022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各地市在2023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瓶装液化气智能监管平台,与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平台对接。同步推进与智能监管平台相配套的钢瓶加装“二维码”以及钢瓶与充装秤联锁改造工作,实现“充装可控、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统一配送入户模式。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模式,各地级以上市在20226月底前,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定,积极推动取消用户“自提气”,由燃气企业统一配送入户。燃气企业要结合送气上门,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及时发现并督促、协助用户整改安全隐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环境。各地要全面整顿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定期开展燃气经营、充装许可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一批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差的企业,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向集约化发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燃气行为。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强化企业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建立违法违规经营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搜集和提供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燃气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钢瓶等行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开展居住小区“拔点”行动。我省部分居住小区在市政燃气管道已经覆盖的情况下,仍旧采取小型气化站、瓶组站向居民用户供气。这些规模小、分散式的气化站、瓶组站,在工艺设计、安装施工等方面基本存在问题隐患,运营主体不清,安全责任不明,涉嫌非法转供。各地级以上市对于市政燃气管道已覆盖的,要坚决推动管道天然气替换工程,进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在2022年6月底前全面摸清当地居住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基本情况,专项整治攻坚期间重点整治、拔除市政燃气管道已经覆盖的居住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行动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督导当地主要燃气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要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配强各类专业人员,配齐抢险抢修器材和物资,按照“最快和最准”的原则优化驻点布局,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的职责分工,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对照按年度滚动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应急救援演练。燃气经营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要形成演练方案、演练记录、照片和总结等工作台账。应急演练要以论证应急预案、检验联动机制、锤炼应急队伍、验证应急装备等重点,突出切断泄露气源、确定燃气泄漏点及泄漏量、降低现场混合气体浓度、划定警戒范围、快速疏散现场人群等重点课题,最大程度贴近实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公安、住建、商务、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职责,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资金筹措。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编制预算和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安全排查整治的保障,要向城镇燃气行业系统性开展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工作倾斜,同时要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在安全生产上的资金投入。要加强对各类资金政策的学习和运用,切实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等国家支持政策,对专项整治形成有力支撑。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要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
 
(四)加强督导考核。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要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营造人人重视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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