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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发现卡车非法送气
发布时间:2022-03-30 14:28浏览次数:2157

近日,福州市民向智慧海都APP报道,高新区南屿镇江口村一家名为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瓶装液化气非法运输、超载等安全隐患,令周边居民担忧。

连日来,

海都记者到南屿江口村等地暗访,

一路跟踪记录下面包车非法送气,

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载等。

记者还发现了液化气公司旗下的富安供应站,

液化气罐作为仓库存放,

还使用过期瓶装液化气。


危险品运输车

  

据附近居民介绍,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已多次被有关部门查处,但仍违法经营,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介入。

记者凌晨暗访。

发现卡车非法送气。

3月15日凌晨4时,在记者的指导下,记者来到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南屿镇江口村。卡车和卡车不时进出现场。

  早上5点45分,一辆7座五菱闽A6GJ91的7座五菱卡车穿过气站前的横杆,后挡风玻璃上贴着黑色贴纸,看不清车内情况。卡车进站后,停在一排液化气罐前,打开后备箱。一名男子将多瓶液化气罐搬到车上,大约半小时后,卡车驶出智能大道。

两名男子用货车运输液化气罐,并在一个农舍送气

记者跟着开车,大约7公里后,卡车停在高新大道旁边的一条在建道路上。两名男子跳下车,其中一名身穿迷彩服的男子熟练地卸下一瓶15公斤的液化气罐,并将装有麻布的液化气罐扛在肩上。然后他们在附近的铁房前停下来,卸下气,在房子里遇到一个女人,然后转身离开。记者继续开车跟着,对方显得很警惕,卡车一路停下来,又快又慢,在马宝村多次转弯后不知道去了哪里。

农民家。

 

然后,记者回到上述铁房,打开液化气罐外的麻布,可以看到腾达煤气四个字。我在他家买气已经十多年了。据上述女性介绍,以前的液化气是过期瓶,现在换了新罐,气价从120元涨到130元。

记者该女子提供的送气男子的手机号码,记者以购气为由联系了对方。

他自称。

液化气罐从气站批发再销售。

三轮车和卡车主要交替配送。

十几年了。

但根据《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

危险品运输车辆严重超载。

当天上午8时48分,记者回到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看到一辆黄色危险品运输车牌号为闽AT3L61,慢慢驶出气站。随后,记者前往福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和福州天鹏饲料有限公司。

在天鹏饲料有限公司的工业园区,记者以购买天然气的名义与汽车工作人员交谈。记者上前看到,运输车上有20多个50公斤的液化气罐。


在天鹏饲料所在的工业园区,几名工作人员正在交接液化气罐。

据江口腾达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介绍,50公斤液化气罐重量为46公斤。若加50公斤液化气,总重量可达96公斤。

核载重量栏在车辆侧面的安全通知中明确标明为900kg。这样,满罐液化气一次只能运输约9瓶,空瓶只能运输19瓶,明显超载。根据《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的专用车辆。


供应站出售过期钢瓶。

把厕所当仓库。


  

在采访中,附近的居民告诉海都,闽侯江口腾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长期向江口腾达液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富安供应站提供液化天然气罐,过期瓶已超过使用寿命。

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富安供应站的总公司。3月16日,记者来到位于仓山区齐安路的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富安供应站。


  

记者借了一个过期的液化气空罐,

以购气的名义进店,

发现店里乱七八糟。

现场工作人员表示,

你是过期瓶,也给你换过期瓶,

得不到全新的,

过期瓶没事,可以用。

他说,解锁附近的一扇铁门后,他把一瓶装满气体的液化气罐带到门口,交给了记者。记者注意到,该房间约20平方米,有60多瓶大小液化气罐狭窄。

房子里还散发着阵阵臭味,

原来里面有个蹲便器。

工作人员说:

这是厕所,当然很臭。


富安供应站堆放着大量的液化气,里面还有一个蹲便器。

  结算后,记者通过微信扫描向他支付了150元的天然气购买费。在现场,记者通过气瓶安全监督小程序扫描了江口腾达气瓶保护罩的二维码查询,显示气瓶上次充气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下次年检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瓶盖上的钢印标志显示,该钢瓶于2012年3月制造,设计使用寿命为2020年3月。

据工作人员介绍,两个日期是钢瓶的期限,以二维码信息为准。但记者注意到,两个期限都过期了。

业内人士表示,

若液化气罐超期使用,

不能保证钢瓶的质量。

瓶罐可能会漏气,

甚至可能引起爆炸。


 

瓶盖上的钢印标志显示,钢瓶制造于2012年3月,设计使用寿命为2020年3月。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瓶;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瓶不得擅自填充或者流动。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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